为全面加强教学基层组织建设,抓好教研室工作,促进学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研室是依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按照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在学校教务处、各专业的指导下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各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组织和参与师资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德师风建设、教风建设、学风建设、实践教学条件建设和资料室建设。
第二条 教研室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紧紧围绕人才培养这一中心任务落实各项教学、科研工作,切实加强教学、教研和教学改革, 健全工作制度,积极开展生动活泼的思想政治工作,以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作为工作宗旨。
第三条 教研室由各专业管理,直接接受各专业的领导,教研室主任向各专业负责人负责;同时接受教学、科研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教研室是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的学术组织,不形成行政管理机构或层次。
第四条 教研室的设置、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学校根据各专业的教学科研任务、学术研究实力、专业课程动态调控各专业教研室的设置。
第五条 教研室一般应按同一专业或学科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组群设立。
第六条 教研室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一般由 4 名及以上教师组成;
2. 一定的学术实力,一般应有 1 名或 1 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教师;
3. 具有明确的主干专业或学科;
4. 能承担本专业学科和相近专业学科的教学、科研任务,教学、科研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编入专业学科相近的教研室,或者相近专业学科共同组建教研室。学校扶持发展的例外。
第七条 教研室设置程序是:根据专业或学科发展的要求,由各专业研究后提出具体设置方案;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并经校长审批后方可设立,报教务处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教书育人,认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教研室应组织教师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开展热爱教育事业、忠于职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等职业道德方面的学习和教育活动,配合学校、各专业做好本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课堂教学,认真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使教书育人贯穿于教学科研工作的全过程。
第九条 认真组织教学,积极完成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教研室要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科研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完成教学任务。主要包括:落实课堂教学任务和课外辅导工作,准备和组织教学中的实验实习环节;广泛与社会联系,组织完成学生学习期间的社会调查任务,指导毕业生的毕业实习,认真抓好备课、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考查等教学环节,研究分析教学重点和难点,探索提高教学质量的新途径。
第十条 组织并实施专业、课程建设工作,大力提升教学建设水平。教研室是学校专业课程建设的主体,主要包括:制定专业、课程建设工作规划,编制专业教学计划、实训计划和课程标准、实训大纲、考核大纲,组织申报课程和专业建设相关项目并加以实施,组织对教材的选用和编写工作,引进或开发多媒体课件,主持实验实训室和资料室的建设。
第十一条 开展教学改革和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工作水平。教研室应根据社会的需要及教学的发展,结合课程组群的特点,制定教学研究规划,并提出年度教学研究项目,组织申报教学研究项目立项、实施与成果鉴定;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目标及方案,研究和改革专业课程体系,调整、改革、创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核方法,研制、推广通用试题库和推进多媒体课件、数字化教学资源的建设。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研究和各种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教研室要根据学校和本部门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在结合社会需要、教研室教学工作和教师专长的基础上,积极申报校内外科研课题,鼓励教师积极从事应用研究和科技开发。教研室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学术讲座,经常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科学研究讨论、报告会、科研成果鉴定会和总结会,检查科研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开展教学质量检查,规范教学活动,强化质量监控工作。教研室要定期组织教师互相听课,组织观摩教学,同时,应经常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帮助教师改进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教学任务下达后,督促教师按照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规定,钻研教材, 认真备课,按学校相关规定写出教案或讲稿,并尽可能吸纳学科或专业最新研究成果,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精心组织教学,对青年教师、开新课和新开课程教师要具体帮助指导,教研室原则上每 2 周开展一次教学研究活动,及时讨论、研究、处理教师在教学工作中遇到的疑点、难点,集思广益,提高教学质量。按学校要求每学期组织进行一次教学检查和教学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教师培养和培训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教研室要根据专业或学科发展趋势和教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室师资建设计划,提出教师年度培养和培训规划。特别要重视对中青年教师、新上岗教师和基础课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以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积极培养专业带头人和教学骨干,对青年教师实行导师制,帮助他们过好教学关、科研关和实践技能关。定期组织本室人员的业务考察、考核和鉴定工作,向学校和专业提供本室人员晋职晋级、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的依据和意见。
第十五条 加强对所属实验实训室、资料室的管理。教研室要加强对所属实验实训室各项管理工作,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做好实验实训室设备设施的保养、保管及维护工作,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效益;收集整理教学、科研信息和材料,做好归档保存及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教研室设主任一名,负责教研室管理工作;教研室主任任职为 3 年,在满足任职条件和考核合格的情况下,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七条教研室主任任职条件
1. 基本条件
(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懂得教学规律,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较强的科学管理能力;
(2) 具有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精神,热心为学校教学 科研工作和师生服务,勤政廉洁、联系群众、团结同志;
(3)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教学管理能力,有胜 任教研室主任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能力;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 年龄、学历、职称及资历要求
(1) 年龄:男性在 60 周岁以下,女性在 55 周岁以下;
(2) 学历或职称: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 以上职称;
(3) 资历:具有 3 年(含 3 年)及以上相关教学经历。
在同等条件下,教研室主任人选优先考虑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新设专业教研室主任人选,职称和资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但需报学校教务处审查。
第十八条 教研室主任选拔、聘任程序
各专业负责人组织召开本专业教师大会,公布岗位和任职条件;由各专业负责人组织教师民主推荐或各专业负责人提名,确定候选人;各专业组织候选人竞岗,初步确认拟任人选;各专业将教研室主任拟任人选材料,报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核, 校长审批同意后发文聘任。
第十九条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
1. 负责制定本教研室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规划;组织拟定专业教 学计划草案;负责本教研室新设专业申报工作和评审工作;负责本专业建设指导委员的组建和日常工作;
2. 负责落实本教研室教学任务。按教学计划要求合理安排各学期的教学任务,包括授课、实习、实训、实验、技能训练考核及讲座等; 组织课程考核的命题及成绩评定工作;
3. 负责组织本教研室课程建设工作。组织教师开展网络教育精品资源共享课程、重点课程建设和申报工作;组织编写课程标准(教学大纲) 、实训大纲和考核大纲;组织选用或编写教材,提出引进或开发多媒体课件;
4. 负责组织开展本教研室各类教学检查工作。检查教师备课、授课、课外辅导、批改作业、实习实训、技能考证、考试考查等教学规范情况,配合各专业、督导室及教务处进行教学检查;
5. 负责组织本教研室开展教研科研工作。组织制定教研科研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教师相互听课、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研究制订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核方式等教改方案;每 2 周组织开展一次教研科研活动;组织教师开展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工作,定期检查教师教研科研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新知识、新技术讲座;
6. 负责提出本教研室教师培养和培训计划,报本专业和学校职能科室统筹安排教师进修培训、挂职锻炼,提高教师素质;
7. 负责提出本教研室教学、实训、实验室建设意见,报本专业和学校职能科室审批同意后配合本专业组织实施,规范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实训室管理;
8. 负责本教研室资料室的建设和管理,及时搜集、整理教学科研文件、资料和教师业务档案。
第二十条教研室主任权利
1. 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教研室的管理制度、工作 计划和工作要求,报本专业负责人审定后组织执行;
2. 按学校批准的编制,制定本室人员调配计划草案;参与对选留 或调进人员的考核,提出选留或调进本教研室人员的意见,审查选留或调入本室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和能力,并向本专业和学校提出建议;
3. 对本教研室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本室人员的晋职、 晋级和奖惩的建议;对教学考评和教学检查中发现的不称职教师,提出调整意见;
4. 审查本教研室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实训大纲、考核大纲、课程考试试题、授课计划、实习实训计划、教改科研计划和教师外出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申请等;
5. 按学校有关规定,获取教研室主任相应报酬。
第二十一条 会议制度:除学校、各专业组织的会议外,教研室坚持每 2 周举行一次教学会议,开展业务学习及教研科研活动,期初、期末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 听课制度:按照学校《听课制度》相关要求执行;学校、本专业及教研室组织的公开课、观摩课、讲座等活动,全室人员均应参加;听课后,应组织必要的评议或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集体备课制度:凡属于课程教学或教材内容中的新问题、新疑点、新技术、新方法,课程教师认为有必要集体商讨,则应组织集体备课。
第二十四条 试教制度:初次担任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在正式讲课前,应进行试教。经教研室集体评议通过后, 才能正式上课。
第二十五条 教学检查制度:教研室除加强各项工作的阶段性检查和经常性检查外,每学期期初、期中和期末应按学校教学检查制度规定的检查内容组织全面检查;教研室主任应定期向学校、本专业负责人汇报本教研室教学科研工作,并接受学校和本专业的检查;教研室检查后, 应写出书面总结,报本专业复查验收,专业负责人验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应留有足够的时间在校处理本教研室教学、教研、教改、科研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考核制度:按照学校和各专业对人员考核的规定和布置,结合检查情况和评估小结,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总结,并上报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教研室及教研室主任工作考核,以各专业考核为主体, 以履行岗位职责为内容,以一年为考核周期;每学期应考核一次,年末按比例将学期考核结果汇总量化,依次排序,各专业应及时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校不定期组织对教研室及教研室主任工作进行检查, 并依据检查情况进行评比。
第三十条 各专业应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教研室及教研室主任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各专业负责人任组长,教学秘书及有关教师为考核组成员。
第三十一条 对认真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成绩突出、考核结果。
排序居前的教研室,学校授予“优秀教研室”称号(比例为全校教研室总数的 20%),并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参照《奖励与惩处制度》先进集体标准),该教研室主任授予“优秀教研室主任”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参照《奖励与惩处制度》先进工作者标准);对未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不积极开展教研科研活动,内部不团结、人心涣散,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教研室,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能有效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教研室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教研室主任,取消月岗位津贴或按考核比例扣减岗位津贴并通报批评,影响评优评先、职称评聘、晋职晋级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教研室主任相关待遇依据各专业考核其履行职责情况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由各专业每月造表发放。